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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复审全解析:为您的创新权益保驾护航

时间:2024-12-18 14:15 阅读:113 来源:互联网

       在专利申请的征程中,即便遭遇驳回也并非绝路,因为还有复审程序这一关键的救济途径。专利复审程序是专利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驳回决定不服时,依法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由复审委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定程序。其重要意义在于,一方面能够纠正专利审批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失误,切实保障申请人的正当权益;另一方面,为申请人提供了进一步阐述意见、补充证据的宝贵契机。

      需要注意的是,复审过程并非对专利方案进行全面审查,其审查范围仅限于驳回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也就是说,复审委将重点聚焦于审查员作出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特定理由和证据进行深入审查。若复审委判定驳回决定的缺陷已被克服,便会作出撤销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即 “撤驳”;反之,若认为缺陷依旧存在,则会发出复审通知书或口审通知,给予申请人一次额外的意见陈述机会。若在此次意见陈述后仍未克服缺陷,复审委将下达维持驳回的决定。

      当收到驳回决定时,不必过度沮丧,而应积极剖析驳回原因。倘若问题并非出在技术方案本身,就应果断启动复审程序。鉴于未来可能有更多的专利案件需经历复审环节,充分了解并善用这一程序显得尤为重要。

专利复审在形式上有明确要求:

请求人资格:必须是被驳回申请的全部申请人,若并非全部申请人提出复审请求,复审委将要求补正,逾期未补正则视为未提出。

请求客体:仅限于对专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不服的案件,其他类型案件不予受理。

期限规定:需在收到专利局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

文件要求:一般应提交复审请求书,其中需详细说明复审理由,必要时还应附上相关证据。复审请求书需符合规定格式,否则专利复审委员会将通知复审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若期满未补正或经两次补正后仍存在同样缺陷,复审请求将被视为未提出。因此,在进行复审时,建议咨询专业人员,避免因形式问题导致救济程序失败。

复审的审查程序主要包括前置审查和合议审查:

前置审查:这是首要环节,复审委将复审请求书和修改后的申请文件交予作出驳回决定的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需在一个月内出具前置审查意见书。前置审查意义重大,它为申请人与原审查员提供了再次交流的双向机会,既让申请人有机会向原审查员充分陈述意见,也促使原审查员重新审视自身驳回决定是否存在漏洞,从而有效避免审查资源的浪费。若前置审查认定复审请求成立,将撤销驳回决定;若原审查部门坚持驳回意见,案件则进入下一步的合议审查。

合议审查:此时需成立合议组,针对一项复审请求,合议组可采用书面审理、口头审理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查。合议组通常由三或五人组成,包括组长一人、主审员一人、参审员一或三人。组长负责主持复审的全面审查、口头审理、合议会议及其表决,并确定合议组的审查决定是否需报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审批;主审员承担案件的全面审查与案卷保管工作,起草审查通知书和审查决定,负责合议组与当事人之间的事务性联系;参审员参与审查并协助组长和主审员工作。合议组依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复审案件进行表决并作出审查决定。复审决定对原审查部门具有约束力,复审委将案卷返回原审查部门后,原审查部门必须执行复审决定,不得基于相同事实、理由和证据作出与复审决定相悖的决定。

专利复审遵循特定的审查原则,主要包括合法原则、公正执法原则、请求原则、依职权审查原则、听证原则和公开原则:

合法原则、公正执法原则和公开原则:含义较为直观,无需过多赘述。

请求原则:明确复审程序依当事人请求而启动,复审委不会主动发出复审通知。

依职权审查原则:意味着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审查案件时,不受当事人请求范围、理由及证据的局限,可依职权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例如,若专利因创造性问题被驳回,申请人通常会以方案具有创造性为由申请复审,但复审过程中复审委若发现方案存在明显实质性错误,如缺乏实用性,即便申请人未提及,复审委也会依职权审查实用性问题。

听证原则:即在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审查决定前,需给予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机会。例如,若复审委拟维持驳回决定,因该决定对申请人不利,便会先下达复审通知,要求申请人再次答复陈述。

在审查方式上,复审与实审存在差异。针对一项复审请求,合议组可采取书面审理、口头审理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而实审一般无口头审理环节。那么,在哪些情况下合议组会下达复审通知书或进行口头审理呢?

当复审决定将维持驳回决定时,基于听证原则,为保障申请人权益,会下达通知给予陈述机会。

若需复审请求人依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有关规定修改申请文件才可能撤销驳回决定,此时会下发通知要求修改文本。

当需要复审请求人进一步提供证据或对有关问题予以说明,例如意见陈述不够清晰,需要申请人针对通知书疑问进一步阐述时。

若需引入驳回决定未提出的理由或证据时。

针对合议组发出的复审通知书或口头审理通知书,复审请求人需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书面答复,或按通知要求参加口头审理;若期满未书面答复或未参加口头审理,其复审请求将被视为撤回。特别要注意的是,若复审请求人提交无具体答复内容的意见陈述书,将被视为对复审通知书中的审查意见无反对意见。

 

专利复审作为行政审查的最后一道保障,其意见陈述相较实审环节更为关键。若在此阶段未能成功救济,后续将进入诉讼程序。因此,申请人务必审慎对待,也可考虑委托专业复审代理机构协助陈述意见,以增加获取专利权的胜算,切实维护自身的创新成果与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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