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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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
专利无效是指在专利权授予之后,被发现其具有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并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确认并宣告其无效的情形。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以下是对专利无效的详细介绍:
一、专利无效的理由
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发明创造: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不具备《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条件。
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五条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不属于授予专利权的法定领域:
如科学发现等法律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重复授权的情形: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即一个发明创造只向最先申请的人授予专利权。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出现多人获得专利权的,可以申请宣告后申请人专利权无效。
其他情形:
向外国申请专利,未经保密审查的。
外观设计与在先权利相冲突或者不符合新设计的要求的。
权利要求书未以说明书为依据的。
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未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的。
提交的外观设计照片不清楚的。
修改超出范围、依法不授予专利权的法定情形的。
二、专利无效的流程
异议方提出申请:
要求对某项专利进行宣告无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
深入细致地进行审查工作。
作出决定:
委员会有权做出是否将该项专利视为无效的决定。
复审请求:
如果被异议者对此结果表示不满,可在收到相关通知后的十五天之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
复审决定:
委员会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内给出最终的复审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告异议方和被异议方。
三、专利无效的后果
专利权自始不存在:
被宣告无效后,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无溯及力:
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之前的判决、调解以及相关的民事行为不具有溯及力。即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